2011年8月17日星期三
女医生善意被解雇的轨制性悖谬
在病院没有批准的情形下,女医生前往四川灾区做医护意愿者,回来后被单位告诉办理离职手续。昨日,女医生娄继英表现,她将在与律师协商后,提起劳动仲裁。(6月3日《重庆晚报》) 这是一起很庞杂的个例。女医生做灾区自愿者,其善心可嘉;没经医院批准,擅自离岗,却又有违背制度之嫌;医院通知其离职,看似合理的制度性处分,但又让人感到此举有些冒昧不妥。好心做了好事而被单位解雇,这个矛盾终局的关键到底在哪? 所谓制度,应该是符合情理法的实体正义,但同时也应当具备信息公然的程序正义属性。医院要求女医生离任,起因是其不经由单位批准而擅自离岗,说穿了就是无端旷工,这是女医生行为故意所致的瑕疵。假如该院有关无端旷工到达必定水平即可要求员工离岗的划定,该院请求女医生离岗仿佛做到了制度上的正义。然则有趣的是,本例的外延并没有如斯简略,其内含储藏了更多的人之常情因素在内:一是该女医生的擅自离岗没有歹意,而是基于善意要做灾区强迫者。更何况还曾经向单位提出了申请,故而她没有旷工的主观成心;二是依据我国《企业职工赏罚条例》规定,企业在作出除名决议前,应先对职工进行批评教导,批驳教育无效的,单位才能够依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谢开盛兄提示,该“条例”已废除,不足以作为论据。请读者见谅)遗憾的是,该医院偏偏缺少了“批评教育”的程序;其三,该院制订的这个轨制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向劳动者公示过,是否和法律规定相兼容也须经过仲裁机关的认定。总之,女医生的善意和行为上的不当形成了本次事件的第一重抵触;单位制度貌似公道的实体性和没有经进程序验证的缺点性构成了第二重矛盾。一言以蔽之,都是制度性的悖谬惹得祸。 这是一起具有泛化意思的典范事件。任何组织对组织内部成员的行动标准和惩戒,必需服从没有瑕疵的制度规定。不规则难成方圆,但这里的规矩必须中法治之规合感性之矩。否则,不仅难成方圆,还会造成诉讼争议。就此而言,女医生提请劳动仲裁拥有非常的事实意义,一方面是某些自作主意和自定制度的某些组织和单位还警醒了,建章破制应该是法治范围下的捕风捉影,而非随便苛责和惩办员工的工具。即单位和组织的建章立制应该合乎实体跟程序正义的基础准则,保障制度的良善属性;另一方面是组织内部的员工应该存在依法维权的意识,在制度次优或侵略个体权利的时候诉诸于法治接济管道。 当然,作为组织内部的个体,也不能因为内部制度的瑕疵而缺乏自律,以行为的不当嘲弄失范的制度。即如本次事件中的女医生,放弃杀人如麻的手头工作去到灾区做被迫者,而且是在单位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这即是为了一善而废弃另一善,这种抉择不仅成熟而且急躁。况且,不论如何也构成了其旷工的事实。这个医生诚然由于内部制度的瑕疵而逃过离职,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涯中也亟需强化慎单独律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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