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星期二

虚拟货币征税新规的稻草人之惑

本文刊于31日南方都市报、嘉兴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批复各地方税务局,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10月30日《中国证券报》)   虚拟货币并不虚拟,它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生活两个市场流通,不仅购买虚拟世界的网络产品,还以实体货币的结算实现创富增值。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前国内互联网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的虚拟货币在流通,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据权威统计,有83%以上的青少年使用过虚拟货币,而且这一数字还在逐年攀升。可以说,虚拟货币是和网络经济、新新人类聚合而生的,涵盖社会、经济和文化诸元素的现代生活方式。   就此而言,对网络虚拟货币增值部分比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合情合理。但是,仅有合理基础是不够的,还要有可操作性和取得实际效果。否则,政策设计出来,措施制定出来只能是纸上的条文,成为吓唬人的稻草人。   对虚拟货币征税,恐怕就有这样的尴尬。虚拟货币在虚拟空间流通了整整6年,其流通手段一般是通过虚拟手段来完成的。即使结算为实体货币形式,也是通过银行卡与银行卡之间的对接完成。如何判断网络虚拟货币支付和价款和税费,税务部门首先要有足够的信息手段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进行全过程无遗漏的风险监控,同时还要和银行实现联网合作的方式才能完成。税务部门目前有没有能力拉起应征尽征、涵盖虚拟网络的税收信息网络?难。别说税务系统,就是各国政府,对于如何立法规范互联网,对互联网实施有效的现实监管都孱弱无力。如果没有一个规范互联网的根本大法,如果没有一个通用的监控虚拟世界的监管手段,仅仅将现实世界的监管手段平移到虚拟世界,就会造成水土不服的后果。   所以,要对虚拟货币买卖征收个人所得税,就要完善计征手段,就要保证做到应收尽收。如果没有细化可行的计征规则,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税源信息,所谓的买卖虚拟货币征税要么是挂一漏万,要么是说说而已,或者是对买卖虚拟货币的网民们虚言恫吓一下,发挥暂时的稻草人作用。   监管部门紧盯虚拟经济,从市场公平的角度讲是应该的。尤其税务部门,将人人尽有的纳税义务摊薄到市场的每一个角落,这样的工作态度也让人感佩。但是面对复杂的虚拟网络,只有理念和热情远远不够。因为虚拟世界的网络经济具有恣肆性和弥漫性,虚拟货币流转具有不确定性,以现实的征税办法去计征,宛若重拳击在棉花上,有发力无效果。   事实证明,不惟税务部门如此,工商部门也是这样。很早就传出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网店办营业执政的事情,可是执行起来却是踟蹰难行。   但不管如何,税务部门已经将虚拟货币买卖纳入了财税管理范畴,哪怕是象征性的稻草人威慑,也会有积极的涟漪效应。有规则的约束总比放任自流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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