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8日星期日

“失足妇女”比“卖淫女”更斯文?

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轻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然曝光等凌辱人格尊严方法耻辱卖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以前叫卖淫女,当初可以叫失足妇女。特别人群也须要尊敬。”(见12月12日《新京报》) 应当说,公安部重申不准辱骂、殴打、游街未众,并以“失足妇女”替换“卖淫女”,旨在保持这一群体的尊严,是一种执法观念上的提高,应予嘉勉。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卖淫女被公开游街、被迫跪地、四肢被抬举、被绳索牵着到现场认证……幕幕损害当事人尊严的场景,深深刺痛公家的眼睛。大众的质疑、责备、责难,明示司法观点已经远远掉队于社会观念,必需予以重构。 确定大义的同时,再回到细节斟酌,“失足妇女”是否比“卖淫女”更斯文?是否给卖淫女“去污名化”?我看未必。“失足”一词转义是“比方犯重大过错或腐化”,譬如“一失足成千古恨”。假如说“卖淫”只是对波及性与金钱交易这种社会景象的客观描写的话,“失足”则是一种道德断定,带有显明的批评偏向——“毛病”或者“堕落”。“失足妇女”在字面上避开让人为难的“卖淫”字样,本质上却被进一步“标签化”,“污名”岂但没洗掉,反而更脏。莫说卖淫,哪怕杀人、纵火,都能够纳入“失足”的范围。 对此,许多网友倡议更进一步,用中性的“性工作者”名之。社会学家早就启用这个词,譬如潘绥铭,还出版过《走进风月——地下“性工作者”考察》一书。“工作”在这里是“职业”的意思,在我国卖淫是一种不被法律认可的行为,把“卖淫女”称作“性工作者”不可能被主流社会接收。因而,在行动性质不转变之前,无论是警方仍是社会学家,一时之间难以给卖淫女去污名化。“失足妇女”也只能当作笑料,不可能被社会接受,久行于世。 在生理与伦理、人道与文化、众行与法律之间,卖淫现象这一古老困难考验着各国治理者的政治智慧。制止、打击、污名……可以满意体面上的短暂荣光,然而禁而不止、暗流汹涌,却是很多罪行的渊薮——这一宏大地下群体的权利长期被弃置于灰色地带,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与法治要义相差甚远。“三陪女”、“卖淫女”被害的事件频频产生,她们不是卖淫,而是“卖命”,良多时候是用性命作赌注。 与其禁而不止,不如放而管治,纳入法律视线,这是一些学者的学术观点。譬如李河汉教学,以为卖淫的非罪化,可使这些人有正当的身份,从而保障她们的人生保险。在此基本上,加大社会保障,让她们具备基础的生存前提,才干终极毁灭卖淫。学术争辩,不妨勇敢假设,警惕求证。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禁还是放,都要当真看待,抓出功效,名禁实放、鸵鸟政策是最要不得的。 /a//0000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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