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星期一

“购房门”就这样关上了?

针对此前热议的温州“购房门”事件,温州纪委书记陶时梅6月30日告诉记者,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以暂定价销售的一百四十三套剩余房中,一百四十一套已经办理了结算和缴款手续。(见7月1日中新新闻) 141套房交了差价,办了结算,轰动一时的“购房门”就算是划上句号了,所以记者也以《温州纪委书记关上“购房门”》为题报道此事。作为只关注利益的读者,见到险被贪污的国有资产入库(每平方差价3000元左右,其数额有多少不难计算),可能会稍为松一口气。不过,相信大多数读者和笔者一样,对于“购房门”就这样掩上,“挥挥手告别”、“不带走一片云彩”,感到意犹未尽,因为在这件事,钱不是最重要的,公众不差这点钱。更重要的是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卖房的要追,买的也要追。 因为很明显,这些购房者都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在明知大大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买的房,赚取巨额差价,(有些人一拿到房就转手倒卖,每套赚取数十万元的利润)。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件》第七十九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属于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种行为被明确以受贿论处。其中第一条、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受贿行为。 无论国法,还是党纪,这种都是违规的,而且性质非常严重,岂能以补差价就了结?其情形就像是贪污分子,在被检察机关发现之后,交还受贿款项就不再追究一样,“购房门”诸多责任人不受党纪国法的处分,党纪国法在权力面前打了折扣,伤害了法纪的严肃性,是非常不应该的。 不知温州市纪委急于“关门”,了结事件,是因为这些人的违法乱纪的事实不够严重,还是涉者过众,法不责众,抑或有其他“不足为外人道”的原因。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对于公众来说,如此明显、严重的官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事件,就这样被轻饶,不再追究,是不能答应的。 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这种行为还能涉险过关,破财挡灾,还说什么从严治吏,廉洁从政呢?还需要什么舆论监督?反腐败,就要“零容忍”,做到违纪必查,违法必究,严格按法律办事,哪怕涉及面再广,也不能法外开恩,不了了之,否则就永远没有海晏河清的太平日子。 相关链接:/house/2009-06/30/content_.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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